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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顿“判决性实验”判决了什么?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作者樊小龙2; 袁江洋1
刊名自然辩证法通讯
出版日期2016
卷号38期号:02页码:61-66
关键词牛顿 判决性实验 牛顿光色理论 修正理论 胡克
ISSN号1000-0763
DOI10.15994/j.1000-0763.2016.02.010
英文摘要判决性实验是理解实验在理论构建和检验过程中作用的关键,本文通过重新检视牛顿三棱镜实验,指出:1)牛顿最初是在培根意义上提出其"判决性实验"的,重在说明其在牛顿个人内心的多种理解进路之间的一种"内部判决"作用;2)该实验在牛顿和胡克等人的光色理论之间同样做出了有效的判决:确立了牛顿的日光异质理论,否决了各种版本的修正理论;3)该实验并不直接判决光的微粒说与波动说,以实验"判决"形而上学假说是不当的,这只能导致对判决性实验这一概念的否定。
语种中文
源URL[http://ir.ihns.ac.cn/handle/311051/9987]  
专题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
作者单位1.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
2.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樊小龙,袁江洋. 牛顿“判决性实验”判决了什么?[J]. 自然辩证法通讯,2016,38(02):61-66.
APA 樊小龙,&袁江洋.(2016).牛顿“判决性实验”判决了什么?.自然辩证法通讯,38(02),61-66.
MLA 樊小龙,et al."牛顿“判决性实验”判决了什么?".自然辩证法通讯 38.02(2016):61-66.

入库方式: OAI收割

来源:自然科学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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