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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农民负担的极限值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作者吴祥玉
刊名农业现代化研究
出版日期1986
卷号7期号:1页码:54-55
关键词农民负担 极限值 减轻农民负担 质的规定性 再生产 税款 生活资料 合理数 生产资料 集体提留
中文摘要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如何确定农民负担的合理数额。这是关系到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的大事。本文想就这个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质的规定性中有一个量的界限 所谓农村负担是指农民对国家、集体、社会所承担的费用和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性质决定的。国家、集体有向农民收取一定税款和资金的权利;农村也有向国家的集体缴税纳费的义务,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和集体行政经济组织开展活动。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农民负担构成主要包括下列三项:一、税款:包括农业税及其地方附加、特产税等;
原文出处http://epub.cnki.net/grid2008/brief/detailj.aspx?filename=NXDH198601018&dbname=CJFQ1986
公开日期2013-02-23
源URL[http://159.226.152.9/handle/343003/6147]  
专题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_其他_期刊论文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吴祥玉. 谈谈农民负担的极限值[J]. 农业现代化研究,1986,7(1):54-55.
APA 吴祥玉.(1986).谈谈农民负担的极限值.农业现代化研究,7(1),54-55.
MLA 吴祥玉."谈谈农民负担的极限值".农业现代化研究 7.1(1986):54-55.

入库方式: OAI收割

来源: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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